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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Articles of Association

行動應用資安聯盟章程

民國一○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會員大會訂定

民國一一○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
第 一 章 總  則

  1. 第 一 條

    本聯盟名稱為「行動應用資安聯盟Mobile Application Security Alliance」(下稱本聯盟),為「中華民國資訊安全學會」(下稱學會)下之任務性組織。

  2. 第 二 條

    本聯盟以推動「行動應用App」及「物聯網」等相關產業發展為宗旨,以建立資安自主檢測機制、培育「行動應用App」及「物聯網」資安產業人才、提升資訊安全應用環境、拓展國內外市場商機為任務。

  3. 第 三 條

    本聯盟依據學會之授權並受學會理監事會之監督,推動以下工作:

    1. 一、推動行動應用App及物聯網設備資安規範及驗證制度。

    2. 二、協助政府推廣行動應用App及物聯網設備資安檢測產業政策,並辦理教育訓練、國際合作、推廣活動等事項。

第 二 章 會  員

  1. 第 四 條

    本聯盟會員分下列二種:

    1. 一、團體會員:

    2. 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國內外法人團體、社會團體、公司、行號、公協會、其他學會或學術機構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聯盟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為本聯盟團體會員。

    3. 團體會員依屬性區分為兩類,分別為「一般團體會員」及「實驗室類團體會員」:

      1. 一般團體會員:凡符合本章程第四條第一款團體會員資格,且機構內無經認證機構評鑑符合資安認驗證制度之認可實驗室者。

      2. 實驗室類團體會員:凡機構內具有經認證機構評鑑符合資安認驗證制度之認可實驗室者。

    4. 二、個人會員: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個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聯盟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為本聯盟個人會員。

  2. 第 五 條

    團體會員應推派二人為會員代表,代表行使會員權利。

  3. 第 六 條

    會員代表應為負責人、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入會同時,書面載明其姓名、個人資料、擔任職務、聯絡方式及相片等報本聯盟,其變更時亦同。

  4. 第 七 條

   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:

    1. 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
    2. 二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
    3. 三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
    4. 四、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
    會員代表或個人會員有前項情事者,團體會員應辦理會員代表變更,拒不辦理變更者,暫停該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;個人會員,即喪失會員資格。

  5. 第 八 條

    本聯盟於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,書面通知團體會員於二十日內書面聲明是否更換會員代表,未聲明者視為不更換。

  6. 第 九 條

   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個人會員為一權,團體會員依會員代表人數每人有一權。

  7. 第 十 條

   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義務。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制度推動委員會審核通過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  8. 第 十一 條

   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、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有其他損害本聯盟名譽或信用之情事發生時,得經會長及副會長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  9. 第 十二 條

  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  10. 第 十三 條

  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。

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

  1. 第 十四 條

    本聯盟設「行動應用資安制度推動委員會」(簡稱制度推動委員會),委員19~21席(含學會代表2~3席),為「行動應用App」及「物聯網設備」資安認驗證機制之諮詢組織。

  2. 第 十五 條

    制度推動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1. 一、提供「行動應用App」及「物聯網設備」資安認證機制推廣之諮詢及建議。

    2. 二、提供「行動應用App」及「物聯網」資安推動制度之建議。

    3. 三、提供「行動應用App」及「物聯網」資安標準相關作業規範之諮詢及建議。

    4. 四、參與「行動應用App」及「物聯網」資安推動政策之交流與分享。

  3. 第 十六 條

    本聯盟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組,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聯盟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制度推動委員會主席。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會長代理之。會長、副會長出缺時,應由制度推動委員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秘書組配合會長指示執行聯盟各項推動工作。

  4. 第 十七 條

    會長、副會長及制度推動委員,任期三年。

  5. 第 十八 條

    會長、副會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  1. 一、因故辭職經主管機關同意者。

    2. 二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    3. 三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  6. 第 十九 條

  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分區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分區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制度推動委員會擬定。

  7. 第 二十 條

   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
    1. 一、聯盟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    2. 二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    3. 三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    4. 四、議決本聯盟之解散。

    5. 五、通過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    6. 六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會員大會通過之重要決議,應報請學會理監事會核備。

  8. 第二十一條

   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會長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 四 章 會  議

  1. 第二十二條

  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。臨時會議,除由會長召集外,亦得由制度推動委員會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。

  2. 第二十三條

  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  3. 第二十四條

   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過半數會員出席,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    1. 一、聯盟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    2.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    3. 三、會長、副會長之罷免。

    4. 四、本聯盟之解散。

    5. 五、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    6.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  4. 第二十五條

    制度推動委員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之。會議之決議,以委員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

  1. 第二十六條

   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:

    1. 一、入會費:

      1. (一)團體會員:

        1. 新台幣貳仟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

      2. (二)個人會員:

        1. 新台幣伍佰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

    2. 二、常年會費:一年為一期,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清。會員退會或出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。

      1. (一)一般團體會員:

        1. 每年應繳納新台幣肆仟元。

      2. (二)實驗室團體會員:

        1. 依實驗室申請登錄符合認驗證制度之認可實驗室項目收取,各項目年會費如下:

        2. 1. 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項目:每年應繳納新台幣肆仟元。

        3. 2. 物聯網設備資安檢測項目:每年應繳納新台幣陸仟元。

        4. 3. 以上兩項皆有者: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。

      3. (三)個人會員:

        1. 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。

    3. 三、事業費:如標章管理等。

    4. 四、捐款。

    5. 五、委託收益。

    6. 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    7. 七、其他收入。

  2. 第二十七條

    本聯盟之各項收入,由秘書組出具憑證並設正式帳冊專帳、專款專用,並向學會提報年度財務工作報告。

  3. 第二十八條

   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  4. 第二十九條

    本聯盟解散後,解散後剩餘之財產,除依其來源已約定其歸屬外,悉數歸學會所有。

第 六 章 聯盟之終止

  1. 第 三十 條

    學會理監事會得因聯盟提供行動應用App及物聯網設備資安檢測服務之階段性任務完成或必要性不存在,決議後解散。

  2. 第三十一條

    本聯盟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第 七 章 附  則

  1. 第三十二條

  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學會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  2. 第三十三條

    本章程經制度推動委員會及會員大會通過後,送學會理監事會核備,變更時亦同。

  3. 第三十四條

    本章程經本聯盟一○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。

  4. 第三十五條

    本聯盟對外用章樣式如附件。函文由會長簽核後,以本聯盟名義對外發出。